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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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一客戶借貸有價證券之金額上限,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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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