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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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