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 一、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2. 二、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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