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