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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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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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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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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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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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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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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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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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權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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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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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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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