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現金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3. 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資金來源。
    4. 四、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
    5. 五、銀行存款。
    6. 六、購買短期票券。
  2. 證券商對前項款項應支付利息予客戶,其利率由雙方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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