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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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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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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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