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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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並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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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得兼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