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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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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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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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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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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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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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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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取得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者,申請辦理本業務免附前項第二款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