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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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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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