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6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9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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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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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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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申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