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6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9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
所有條文
- 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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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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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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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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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