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6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9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備金。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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