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6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9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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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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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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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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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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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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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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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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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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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