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6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9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二、公司章程。
    3.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4.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5. 五、董事會議事錄。
    6. 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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