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2. 前項規定之淨值,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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