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每一客戶最高融通限額,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2. 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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