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1.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2.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3.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2.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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