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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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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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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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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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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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