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2.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1. 一、融通事由。
    2. 二、融通範圍。
    3. 三、融通期限。
    4. 四、融通額度。
    5. 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6. 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7. 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8. 八、擔保品之處分。
    9. 九、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10. 十、爭議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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