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客戶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埸所揭示。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