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對客戶融通期限屆滿未償還款項或未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限補繳差額時,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