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08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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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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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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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