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人員培訓計畫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10051833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6點,原第6點項次變更為 第7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 4962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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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
為充分瞭解所代理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適任之產品分析人員,並強化境外基金機構及其委任之專業機構對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產品分析人員的培訓除適用第肆點及第伍點規範外,另應遵循以下規範。 -
培訓內容重點在市場研究與基金產品研究,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實務操作、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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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架前商品評估審查,如:基金架構、基金投資政策與目標、衍生性商品之比重與運用策略、流動性評估及風險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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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續檢視基金運作,如:基金績效之檢視、經理人評論、風險報酬分析、投資組合調整、衍生性商品部位、風險程度及基金評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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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監督基金應變之機制與能力,如:重大金融危機發生後之市場看法及因應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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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必須有實地參訪之訓練方式。培訓之次數、時數及內容的要求不得低於其他境外基金業務人員之培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