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004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59441號函准予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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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期貨顧問事業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應給予其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並送交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得視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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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未於本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放棄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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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期貨顧問事業派代表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