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004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59441號函准予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除應遵守前條各款所列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作廣播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時,應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公司名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
    2. 二、製作電視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或於其他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期貨交易分析時,應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公司名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3. 三、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4. 四、期貨顧問事業應訂定內部審核程序,期貨交易分析之內容於發表前,應經部門主管審核後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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