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割債券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5條;刪除第6條、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行(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割公債買賣辦法)

所有條文

  1. 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以下稱交易商)依中央銀行規定將附息公債分割為分割本金公債及分割利息公債(以下合稱分割公債)者,該分割公債得於櫃檯買賣。
  2. 發行人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申請普通公司債分拆為分割本金公司債及分割利息公司債(以下合稱分割公司債)者或金融債券分拆為分割本金金融債券及分割利息金融債券(以下合稱分割金融債券)者,該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得於櫃檯買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