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28條、第34條 至第38條、第38條之 2、第39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9條、第 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 113592號函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或受益人之受益權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信託無效或撤銷信託等時,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或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指定之保管機構於知悉時應即通知客戶及受任人,複委託保管機構應通知保管機構;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
  2. 客戶為信託業而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即通知受任人;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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