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28條、第34條 至第38條、第38條之 2、第39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9條、第 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 113592號函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檢討,應由受任人每月至少一次檢討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或交易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或交易檢討。
  2. 受任人對於投資經理人完成之投資或交易檢討,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所訂程序就其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其合理性進行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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