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28條、第34條 至第38條、第38條之 2、第39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9條、第 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 113592號函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當日,核對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即製作交割指示函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客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或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之客戶處理交割及結算作業,並依客戶別設帳登載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紀錄。
  2. 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受任人應於交易前或交易後製作相關款項收付指示函送達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客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或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之客戶處理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作業,並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當日,核對期貨商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依客戶別設帳登載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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