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28條、第34條 至第38條、第38條之 2、第39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9條、第 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 113592號函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執行全權委託投資買賣之業務員,應依據投資經理人之投資或交易決定依序下達買賣至指定之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營業處所。
  2. 前項買賣之通知應依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及期貨交易帳戶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帳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委託書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