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28條、第34條 至第38條、第38條之 2、第39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9條、第 64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 113592號函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投資經理人於通知業務員執行全權委託投資之買賣前,應仔細檢視其為每一客戶之最新投資或交易決定,其有關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方式及內容,有無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並與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現況對照查核,以確保未有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授權範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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