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60400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31條、第35條、第53條至第55條及 第14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37條之1條文,除第6條自公告日後六個 月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4952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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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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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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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規則或本中心相關規定,致有影響投資人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