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60400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31條、第35條、第53條至第55條及 第14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37條之1條文,除第6條自公告日後六個 月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4952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得連結標的資產範圍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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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為發行上市櫃認購(售)權證標的或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股票。但交易相對人為一般客戶者,其標的資產範圍須為認購(售)權證標的之上市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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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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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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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中心公布之各類股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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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上市櫃屆滿五個交易日之轉(交)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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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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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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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述得連結標的之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