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60400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31條、第35條、第53條至第55條及 第14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37條之1條文,除第6條自公告日後六個 月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4952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申請或申報之書件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2. 本中心對證券商申請或申報備查案件審核要點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3. 外國證券商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出具其交易期初所得之交易價金將俟交易到期後始得匯出之承諾書,但連結國外金融商品需將交易價金匯出國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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