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 、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45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
  1.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2.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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