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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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執行處記缺點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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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提出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經發現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定情事者,除依本處理辦法規定處罰外,應檢附相關事證轉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