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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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本處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對於承銷商處罰之前,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面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提請本公會承銷業務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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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承銷業務委員會審查會議得函請該案承銷商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