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應妥慎議定承銷價格及發行條件,若所辦理之初次上市、櫃案件其議定之承銷價格,未依照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暫定價格之計算方式計算者,或所議定承銷價明顯不當者,且承銷商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備查作業時,未能提供充分合理說明或所提供之說明與當時市場及行業狀況顯不相當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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