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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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商同業間應本互敬互愛的精神,不得對同業為惡意之攻訐,或採取不當之競爭行為,若經同業舉發有刻意踐踏承銷商專業及尊嚴,以不合理之報價或不敷成本之價格破壞市場行情爭取業務者,處記缺點三至五點。或於處理相關收入分配及費用分攤時違反「會員自律公約」或本公會公告之解釋函令,處記缺點一至三點。若承銷商於最近二年內重複上述疏失者,本公得加重處記其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