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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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商辦理案件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若違反「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情事,處記缺點一至五點。另經本公會查獲承銷商依照發行公司所提供名單配售給特定對象,或有不當圖利特定他人之嫌者,得加重處記缺點一至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