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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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商辦理案件時,未依照「會員自律公約」及「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所規定之情事或精神,破壞同業信譽、損及同業共同利益之情事,經本公會發函後未能提供合理說明或無法證明已盡到應有義務時,處記缺點一至三點。另本公會認為情節重大已嚴重損害市場秩序時,得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