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國內、外有價證券案件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等所出具之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或相關資料,經本公會抽查工作底稿或其他相關資料,未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查核程序」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等規定逐項評估、詳細記錄評估過程及結論,並將有關單據資料彙編成工作底稿以為依據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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