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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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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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