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1. 一、變更公司名稱。
    2. 二、停業或復業。
    3. 三、解散或合併。
    4.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5.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 六、變更資本額。
    7.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8.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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