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809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1.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2. 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
    3. 三、其他違反本會對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