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809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
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
-
三、其他違反本會對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