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809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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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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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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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