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809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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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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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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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訊息公開後,有客觀事實顯示無法完成合併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