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1809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1.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3.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4.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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