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3236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之人員兼任。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但符合第六項規定者,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但符合第六項規定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1.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2.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範圍,應以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及地區為限,且其投資策略應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策略或被動式操作管理策略。
    3. 三、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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