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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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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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前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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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流用於非證券投資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