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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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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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總數不受前項限制。但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部分於轉讓後不得再行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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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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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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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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